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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及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评定程序和所需材料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一、程序
(一)申请人向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评残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向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件;
(三)县(区)民政部门进行调查了解,经核实后,向申请人出具伤残等级鉴定委托书;
(四)申请人携带委托书和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五)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鉴定结果等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审核的上报市民政局,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退回材料;
(六)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上报省民政厅,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退回材料;
(七)省民政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发放伤残证,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退回材料。
二、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评残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因战或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本人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向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因战或因公致残详细经过,审查意见等;
(三)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有本人的《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人民警察还须提供警衔授衔命令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还须提交县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个人没有责任的才能评残;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须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记载以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四)参战参训等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须有县以上人武部门或团以上预备役部队等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等材料;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等材料;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县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等材料;
(七)有现场直接目击证人的,应提供1至3名证人出具的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
(八)申请人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治疗医院病案保管印章;
(九)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蓝底照片(2寸6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十)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对伤残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