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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及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调整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一、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交的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区)民政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出具伤残等级鉴定委托书;
(三)申请人携带委托书和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四)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鉴定结果等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审核的上报市民政局,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退回材料;
(五)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上报省民政厅,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退回材料;
(六)省民政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调整伤残等级,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退回材料。
二、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交的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并提交致残部位残疾情况与已评定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以上医院近6个月以内的住院诊断或治疗证明(精神病患者须有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住院诊断或治疗证明);
(二)原批准残疾等级的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
(三)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情况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