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
烈士追认、批准、评定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一、程序
(一)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三)符合追认、批准、评定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
(四)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五)符合追认、批准、评定烈士条件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
(六)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七)符合追认、批准、评定烈士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
二、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
(三)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
(四)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五)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