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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双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社会各界开展双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双拥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双拥工作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双拥工作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市双拥办负责双拥工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双拥工作奖授予在双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双拥工作设立下列奖项:
(一)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
(二)双拥工作先进奖;
(三)双拥工作“双十佳”(十佳单位、十佳个人);
以上奖项适用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双拥工作成效突出,其经验和做法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典型进行宣传并以文件形式转发的;双拥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肯定并被作出批示的;受到国家级表彰的;
(二)双拥工作成效突出,其经验和做法被济南军区等大军区(含)以上领导机关确定为典型进行宣传推广并以文件形式转发的;双拥工作受到济南军区等大军区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的;
(三)在双拥模范城创建活动中,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双拥模范城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双拥工作先进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双拥工作成效突出,受到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或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肯定和表彰的;
(二)双拥工作成效突出,被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示肯定的。
(三)双拥工作成效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社会影响广泛的;
第九条 双拥工作“双十佳”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双拥工作事迹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带动性的;
(二)双拥工作成绩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双拥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邀请军地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双拥工作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申报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
(三)为完善双拥工作奖励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双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单位及候选人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二条 双拥工作奖候选单位和个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军分区政治部;
(二)各县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驻信团(含)以上部队。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的奖励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双拥工作奖候选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拟推荐候选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具有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五条 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一般在全国双拥模范城命名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双拥工作先进奖一般在全省双拥模范城命名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双拥工作“双十佳”一般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市双拥办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
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后,市双拥办提交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讨论通过,并汇总报市委、市政府、信阳军分区批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双拥工作奖的候选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双拥办提出。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市双拥办应当对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市双拥办应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以及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在7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或无正当理由的,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双拥工作先进奖、双拥工作“双十佳”报请市委、市政府、信阳军分区研究同意。

第六章 奖励等级及奖金标准

第二十三条 获得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信阳军分区联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或匾牌;对获得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的单位相关领导和作出主要贡献的具体工作人员,以及获得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的个人视情记二等功一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部队单位建议对有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记功。
第二十四条 获得双拥工作先进奖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信阳军分区联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或匾牌;对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相关领导和作出主要贡献的具体工作人员,以及双拥工作先进个人视情记三等功一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部队单位建议对有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记功。
第二十五条 获得双拥工作“十佳”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信阳军分区联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或匾牌;对获得“十佳”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作出主要贡献的具体工作人员以及双拥工作“十佳”个人,视情给予嘉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部队单位建议对有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予以相应表彰。
第二十六条 上述奖金的发放,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